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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宝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知行字第1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宝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知行字第140号

再审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宝安

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该委员会副主任。

再审申请人宝安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4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宝安申请再审称:对于涉案专利申请,在通晓现有技术知识,具有常规实验手段和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流体联箱分为单层流体联箱和双层流体联箱两种结构,是一个原理和结构非常简单的产品,有说明书和附图帮助理解,且权利要求1已经对联箱的结构形式做了详细的论述。权利要求7是从属权利要求,其范围是包含在独立权利要求项的范围之内。水箱和联箱通过管道连接的是分体式,水箱和联箱一体的是紧凑式,属于公知技术。水箱和联箱的区别仅为直径的区别,水箱直径大,具有蓄水功能,联箱蓄水少,主要是作为联集器管路来使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常识。徐宝安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徐宝安的专利申请是因其不具备从事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素质,其判断方法错误导致作出错误的决定。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981号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赔偿徐宝安机遇损失、名誉、无形资产损失和经济损失10亿元。

专利复审委员会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复查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徐宝安申请的200510200411.6号名称为“一种太阳真空集热管内置导流器胎圈密封的集热器”的发明专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其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本案中,徐宝安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的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意见。从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7记载的内容看,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流体联箱为单层或双层,流体联箱底面开孔上安装有定位管嘴,太阳真空集热器的管口内表面套装于定位管嘴上,太阳真空集热管的管腔内安装有通过支撑卡定位的导流器,导流器的上部开口直接与流体联箱连通;或导流器的上部开口通过密封圈与流体联箱开孔密封连接”。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流体联箱为水箱,或为水管,流体联箱与蓄水装置连接,或为流体联箱与蓄水装置双层一体,与流体联箱连接的蓄水装置底面容腔上设有安装导流器的开孔,与蓄水装置底部连接的流体联箱,设有安装太阳真空集热管的底面开孔;流体联箱上设有安装太阳真空集热管的底面开孔和安装导流器的顶面开孔,太阳真空集热管通过定位密封组件固定于流体联箱底面开孔上,太阳真空集热管内置的导流器通过密封圈安装于双层流体联箱的下流体联箱的顶面开孔上”。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中,流体联箱分为单层流体联箱和双层流体联箱两种结构,而又与蓄水装置以连接或者双层一体两种方式设置。对于导流器、集热管、流体联箱、蓄水装置这些装置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在流体联箱具有不同结构以及流体联箱与蓄水装置具有不同设置方式的情况下,导流器、集热管、流体联箱、蓄水装置的设置关系,以及导流器与双层流体联箱、单层流体联箱的设置关系,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7未能清楚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徐宝安关于其权利要求清楚的再审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徐宝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徐宝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