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与被申请人大庆市普罗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1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凤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铁军,北京英诺万知识产权代理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1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大庆大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凤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铁军,北京英诺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庞正忠,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诺信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开拓路5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四层A405室。

法定代表人:吴凤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铁军,北京英诺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庞正忠,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普罗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开元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蔡锦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立刚。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茜,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晓立,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大庆大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公司)、诺信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信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普罗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罗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高行终字第7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12月18日在本院询问了当事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大丰公司、诺信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存在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注聚设备国产化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一文相比,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4项区别技术特征。一、二审判决仅将组合式计量泵(二审判决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①)和所述组合式计量泵、静态混流器和高压水计量控制装置均橇装在同一基座上(二审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②)认定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且将区别技术特征②简化为“撬装”技术,遗漏了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对驱油设备进行模块化设计、组合式计量泵的若干个泵头均由一个电机驱动,每个泵头输出一种介质、泵头的数量根据所需目的液的配方和目的液的种类数量确定、泵头的规格根据该目的液的配方中所需每种介质的流量和压力确定、静态混流器的数量根据目的液的种类数量确定,每个静态混流器只输出一种目的液,组合式计量泵、静态混流器和高压水计量控制装置均橇装在同一基座上。(二)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一、二审判决未考虑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能够满足注入井个性化需求的将油田化学驱油设备进行模块化设计的方法。证据2《多联计量泵转矩计算》所要解决的只是计量泵设计中的计算问题,从未提及可将多联计量泵用于石油开采领域,将其用于油田化学三采驱油。证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计量泵》记载的是泵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存”,并未提到多联计量泵可用于石油的再次开采。证据2和证据6均未给出在证据1公开的相关工艺中使用区别技术特征①的教导。而且,一、二审判决认定区别技术特征②显而易见,该结论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研发新的撬装方式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证据1和证据3“可搬迁式注入站及其注聚工艺”的发明专利或证据4“一体化聚合物混配注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一个整体,并未给出将计量泵、静态混流器和高压水计量控制装置撬装于一个基座的技术启示。本专利中的整体撬装方式从未被现有技术公开。此外,证据1没有给出使用组合式计量泵的启示。一、二审判决认定证据1中已经给出“减少计量泵用量,简化流程”的技术启示,存在错误。(三)二审判决存在漏审,违反全面审查原则,程序违法。二审期间,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其上诉状中明确指出,除了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权利要求1还至少存在诸多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二审判决对上述理由和相关事实未予任何评述。二审判决拒绝对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全面审理,对决定认定的实质性区别技术特征大量的漏审,导致再审申请人很难在后续程序中救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可能导致丧失维护专利权有效性的机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第214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普罗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大丰公司、诺信威公司所主张的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首先,从程序法而言,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大丰公司、诺信威公司服从被诉决定的认定,并没有对被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且专利复审委员会也要求维持被诉决定。大丰公司、诺信威公司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是认可的,不应当提出异议。其次,从实体法而言。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完全相同,而且在附图4中明确公开了与井口相对应的高压静态混合器,即本专利中的静态混流器,完全公开了本专利的步骤(3)(4)(5)。不存在遗漏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形。(二)被诉决定没有按照评价创造性“三步法”的步骤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4等进行判断,而是直接认定现有技术中没有技术启示,这种判断显然是武断的,结论必然是不正确的。一、二审判决认定区别技术特征①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是正确的。本专利采用组合式计量泵进行驱油,证据1采用的是单联高压计量泵。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声称的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有益效果是,能够针对不同的注入井的特性调整目的液的配方,满足注入井的个性化的需求,证据1图4所示的磺酸盐注入工艺流程明确记载,使用计量泵对注入井投加原液达到了同样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证据1,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流程,如何减少计量泵的数量。即便认定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1)(2),其实质仍然是采用组合式计量泵驱油,带有若干个泵头以及确定泵头的数量和规格,是组合式计量泵的应有之义。证据2也明确指明了多联泵是为了按照比例输送各种不同介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证据1,有动机改进证据1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一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中,明确审查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2)的内容。不存在漏审区别技术特征的事实。(三)一、二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②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正确。区别技术特征②撬装技术已经被证据3、证据4公开,证据1中也明确提出了撬装化的技术启示,将证据1与证据3或者证据4结合,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综上,大丰公司、诺信威公司的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