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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派瑞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知行字第99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派瑞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215室。 法定代表人:须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知行字第99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派瑞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215室。

法定代表人:须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秀艳,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正,该局干部。

申诉人北京派瑞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瑞根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专利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派瑞根公司申诉称:(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首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基于该通知作出了暂停其全部专利申请资助和已授权专利资助的行政决定。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建议将已支付资助资金全部追还。此外,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其还作出不利评价。这不仅对其经济利益产生实际影响,也对其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其次,因其29项发明专利申请程序处于停滞状态,导致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期限延长,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则被无限期地缩短。(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本身相互矛盾。首先,其于2009年10月10日、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监控和处理工作组认定29项发明专利申请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但24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未收到“非正常专利申请”通知,而其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书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内容完全相同,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同一专利申请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认定结论。其次,国家知识产权局陆续对29项发明专利申请中的27项专利正式授予发明专利证书。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二审裁定,判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合法。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专利法授予的专利管理职能于2007年8月27日颁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工作合法有据。其次,该通知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业务章,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形式合法。再次,该通知的作出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非正常专利申请初步确认意见通知书》,通知派瑞根公司陈述意见,但派瑞根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相应陈述。(二)该通知属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告知行为,未对派瑞根公司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的29项专利申请中的27项专利予以授权也证明该通知未对派瑞根公司产生实际影响。(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综上,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本院依法驳回派瑞根公司的申诉,维持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行为,本身并未对涉案专利的审查进行实质性的处理并形成最终的认定结论。该通知实质上属于过程性文件,未对派瑞根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原审裁定认定派瑞根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派瑞根公司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派瑞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诉。

审 判 长  周 翔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