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京津,北京市傲雪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京津,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西总屯村东。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衡阳镭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筑盟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三终字第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衡阳镭目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二审法院认定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为涉案的装饰施工图纸复制后的立体作品位于河北省廊坊市,但该施工图纸的权利人及施工人均为案外第三人,与衡阳镭目公司没有关系。二审法院未组织当事人双方质证即将与本案无关联的证据作为裁定依据,侵害了衡阳镭目公司的权利。2.衡阳镭目公司与北京筑盟公司的关系为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关系,招、投标的行为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如果北京筑盟公司认为衡阳镭目公司的招标文件中的材料涉及侵犯著作权,那么侵权行为地应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3.北京筑盟公司曾于2013年4月15日以同样事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3年6月26日开庭审理,后因诉讼主体问题,北京筑盟公司撤诉。以上事实说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该案件具有管辖权。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做询问时,北京筑盟公司认可案件可由衡阳镭目公司住所地法院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既然北京筑盟公司放弃了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即侵权行为地)起诉,那么由衡阳镭目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北京筑盟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确定管辖系在审查立案阶段依据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判断,这既是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前提。至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与被告有关,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则是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后所要解决的问题,而非审查立案确定管辖阶段应当解决的问题。本案系因以《衡阳镭目公司京东科技基地(简称涉案工程)装修设计方案》(简称涉案图纸)进行招标、施工引起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涉案图纸属于图形作品,以图纸招标系使用作品的行为,以图纸施工系将平面作品演变为立体作品的复制行为。招标地、施工地均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其中,招标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施工地为河北省三河市。一审被告衡阳镭目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衡阳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涉案工程招标地、施工地所在辖区的人民法院及衡阳镭目公司住所地所在辖区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北京筑盟公司已经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并且由以涉案图纸进行施工所在地的一审法院管辖更便于查清本案事实。故二审裁定北京筑盟公司作为一审原告选择在侵权行为地的一审法院即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依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衡阳镭目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