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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山东朴尔斯曼发电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山东朴尔斯曼发电机有限公司等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保仁,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保仁,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大伟,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朴尔斯曼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圣泽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孔维章,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湛,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简称华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朴尔斯曼发电机有限公司(原山东康明斯发电机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康明斯公司)、一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力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2013)济民三初字第919号生效判决确认,山东康明斯公司使用“康明斯”“Cummins”及“Cumins”字号侵害了康明斯有限公司(美国)(简称美国康明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执行该判决,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山东康明斯公司已于2015年1月8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朴尔斯曼发电机有限公司。据此,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已经被该判决推翻。华力公司有权使用“康明斯”及“康明斯发电机组”等关键词进行宣传,上述行为没有侵害山东康明斯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山东康明斯公司、百度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美国康明斯公司诉山东康明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2013)济民三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美国康明斯公司创建于1919年,是美国三大动力制造企业之一,作为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美国企业之一,其在华拥有数十家独资合资企业在发动机及发电机组内有极高的知名度,山东康明斯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康明斯”、“commins”及“cumins”作为企业字号,可能造成与美国康明斯公司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其与美国康明斯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据此判决山东康明斯公司停止使用带有“康明斯”、“commins”及“cumins”字号的企业名称。2015年1月8日,山东康明斯公司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称。

本院认为:首先,在后生效的(2013)济民三初字第919号判决不影响本案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判断。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于2011年,并于当事人起诉后终止。在本案被诉行为发生时,山东康明斯公司的企业名称合法有效,其是不正当竞争诉讼的适格原告,在后生效的判决对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没有影响。其次,该判决确认的事实与本案具体侵权行为无关。华力公司使用的是山东康明斯公司的全称“山东康明斯电机有限公司”而非字号“康明斯”,其所称有权使用“康明斯”、“康明斯机组”关键词等理由,与本案被诉行为无关。在当时“山东康明斯电机有限公司”仅指本案山东康明斯公司,华力公司无正当理由将山东康明斯公司的企业全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恶意明显,误导公众,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华力公司赔偿山东康明斯公司2万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华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代理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