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 法定代理人:曹国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乐清市大豪五金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万南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莉,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茂虎,西安市未央区碧林五金锁具批发部业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淑媚,中山市小榄镇伟雄五金制品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谨,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乐清市大豪五金锁具厂、马茂虎、陈淑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