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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迈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科勒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迈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科勒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迈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富安工业区26-1号地块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迈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富安工业区26-1号地块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业胜,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科勒公司(KOHLERC0.)。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科勒市高地路444号。

法定代表人:JamesM.RobinsonIV,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瑞红,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郝文博,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迈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科勒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迈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