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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三力橡塑有限公司、黄子友与南京金三力橡塑有限公司、黄子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金三力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龙泰路6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海军,南京知识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三力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龙泰路6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海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子友,原南京橡胶厂退休职工。

再审申请人南京金三力橡塑有限公司(简称金三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子友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民终字第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三力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确认“第一份翻印件”的真实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证人顾某认定该证据的形成时间是2003年,但“南京金三力橡塑有限公司工程分厂技术质量部”成立于2006年,就算该复印件是真实存在的,作为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出具的文件由金三力公司承担责任也是不合理的。2、单独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本案最终定案的依据仅是证人顾某的证言,况且顾某离开金三力公司后现在就职的企业与金三力公司存在着竞争关系。3、二审判决对作品性质定性错误。涉案作品《现场施工中橡胶水封的热粘合法》符合法人作品的特征。黄子友起诉单位,是因为涉案作品的使用属于本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涉案作品发表后,黄子友将作品拿到单位进行广泛的宣传并主动用于对外业务,单位对此并未进行阻拦,可以视为单位对其作品发表的认可,这种行为的性质与单位交付委派是一致的。涉案作品的表面形式是篇文章,但其内容是工艺方法,其他单位在获得该文章的内容后就可以实际操作,是单位实践经验的总结。涉案作品内容的责任是由单位来承担的,只有金三力公司才能被视为真正的作者。4、涉案作品即使不是法人作品,至少也构成职务作品。涉案作品即使由黄子友撰写,且作品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思想表达等创作活动都是由黄子友自己意志所决定的,但所有的内容是由单位提供的,作品反映的意志不可能是个人意志,应属于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内容。5、涉案作品在黄子友主动交付单位使用20多年后,黄子友以非法使用为理由,起诉金三力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判令黄子友赔偿给金三力公司造成的损失并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二审判决和金三力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1、黄子友提供的“第一份翻印件”是否真实;2、涉案作品的性质。

1、关于黄子友提供的“第一份翻印件”是否真实的问题

本案黄子友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3份涉案作品的翻印件。二审法院认为尽管“第一份翻印件”属于复印件,但其内容与没有争议的“第三份翻印件”完全相同。在该材料上盖章的部门“南京金三力橡塑有限公司工程分厂技术质量部”成立于2006年,证人顾某于2007年12月离开该公司,其在职期间在公司销售部工作。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顾某对“第一份翻印件”是否存在以及是否被公司使用过等事实应当是知晓的,其证言具有可信性,且此证言并非孤证,有其他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佐证。虽然顾某作证关于技术质量部成立于2003年的时间有误,但不能因为该时间上的差错就否定“第一份翻印件”被金三力公司曾经使用的事实。本院认为,二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并无不当,金三力公司关于黄子友提供的“第一份翻印件”缺乏真实性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涉案作品的性质问题

首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本案中,涉案作品既不是在金三力公司组织主持下完成,体现金三力公司意志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也不是黄子友为完成金三力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二审法院据此认为涉案作品不符合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的属性,并根据黄子友撰写并发表在1987年《水利水电技术》第5期的涉案作品的署名情况,认定涉案作品系黄子友独自创作完成,黄子友对此享有著作权,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所体现的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著作权法关于作者对作品承担的责任,是指作者基于作品自身产生的如侵权等应该承担的责任,因而涉案作品中所含工艺方法等技术内容是否属于技术成果,金三力公司对此是否享有技术成果权并对工艺方法承担责任,均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范围。金三力公司以涉案作品的内容是工艺方法,是单位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他单位在获得该内容后就可以实际操作,故主张涉案作品属于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是对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误读,其混淆了作品的表达与作品内容的关系,故对金三力公司关于涉案作品系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黄子友依法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不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金三力公司认为涉案作品已经被黄子友主动交付单位使用20多年后,黄子友以非法使用为由起诉金三力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认定金三力公司侵害了黄子友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金三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金三力橡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