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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色里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上海晋鑫影视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色里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上海晋鑫影视发展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色里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开发区9区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秀,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浩宇,北京市康达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色里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开发区9区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秀,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浩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江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晋鑫影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宜川路773弄21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谢锡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国芳,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晓军。

一审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秀,女,汉族,1955年4月24日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盛园小区11号楼一单元101室。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色里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金色里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晋鑫影视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晋鑫公司)、一审被告李晓军、李文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知民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色里程公司申请再审称:1、晋鑫公司未按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已丧失合同约定的权利,原审判决认定晋鑫公司享有著作权错误。2、由于晋鑫公司不履行追加投资的义务,造成涉案电视剧资金严重短缺。金色里程公司数次催款未果,最终将电视剧著作权无奈绝当,晋鑫公司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原审判决认定金色里程公司该行为侵害晋鑫公司的著作权错误。3、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和母带已由典当公司转让给上海晋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晋杰公司),而晋鑫公司、晋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皆为谢锡君,晋鑫公司并未受到任何损失。法院并未考虑上述因素,认定赔偿额有误。

晋鑫公司辩称:1、金色里程公司未经晋鑫公司许可,将涉案电视剧著作权典当并绝当给典当公司,系无权处分行为,晋鑫公司未对该行为予以追认,晋鑫公司有权提起诉讼。2、金色里程公司未经著作权共有人晋鑫公司的许可,擅自将双方共有的电视剧著作权典当并绝当,侵害了共有著作权人晋鑫公司的著作权。3、晋杰公司购得涉案电视剧与晋鑫公司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无关。电视剧投资存在风险,正常情况下该风险应由投资双方共同承担。涉案电视剧从拍摄完成至今未能发行,实际已丧失了收回投资的最佳时机,系金色里程公司擅自将电视剧质押典当并最终绝当的侵权行为造成,晋鑫公司的全部投资损失由其赔偿具有合理性。

李文秀与金色里程公司意见一致。李晓军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即摄制该作品的人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联合摄制合同及制作许可证证明,该作品由金色里程公司和晋鑫公司共同摄制,双方系涉案电视剧的共同著作权人。

金色里程公司主张,晋鑫公司未支付后期制作费用,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已丧失著作权。首先,双方另案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认定,金色里程公司主张的第二期音视频制作费,晋鑫公司已实际支付。其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履行习惯,金色里程公司应在结清前帐的情况下申请后款,否则无法确认其申请款项是否属于晋鑫公司应付的费用,现金色里程公司不能证明其申请的相关款项属于晋鑫公司应付而未付的费用。综上,金色里程公司关于晋鑫公司未支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

金色里程公司主张,涉案作品已由案外人购买,晋鑫公司无著作权。涉案作品经典当、绝当并最终被案外人购买,其中质押、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对再审申请审查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典当和绝当行为,是典当和绝当行为发生时,当时的著作权权利状态以及金色里程公司的行为性质。金色里程公司于2007年2月25日对涉案作品进行权利质押时,以及于2007年12月25日对涉案作品进行转让时,晋鑫公司均系涉案作品的共有权利人,事后案外人之购买行为与本案审查无关。至于案外人之购买是否产生著作权转让的后果,当事人可依本案裁决结果另案主张。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共有权利人应协商行使著作权,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有权利人有权单独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共有人,另一方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合同亦约定,对作品进行典当即质押,当事人应与对方协商并征得书面同意。据此,与通常情况下他人行使权利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不同,共有权利人可以有条件地单独行使权利,但这种单独行使只有在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即与对方协商不成、对方无正当理由、行使的权利不含转让、与对方分享收益时方能成立。对著作权进行质押和转让,是对著作权权利的重大处分,金色里程公司对涉案作品著作权进行质押和转让,均未与晋鑫公司进行任何协商,违反了著作权法及双方合同的约定,该行为导致作品著作权被转让的严重后果,使共有权利人丧失了对涉案作品的控制并进而失去与涉案作品的联系,无法参与到涉案作品的发行利用以及由此的利益分享和亏损承担中来,属于未经共有权利人许可侵害其权利的行为。

关于晋鑫公司的损失,由于金色里程公司的典当和绝当行为,影响了双方对涉案作品利用的权利,使得双方对该作品的投资难以得到回报。对此,金色里程公司负有主要责任。二审判决由金色里程公司赔偿晋鑫公司已投资款项并无不当。

综上,金色里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金色里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代理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