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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5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渔谣路。 法定代表人:朱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庄,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5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渔谣路。

法定代表人:朱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庄,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光路大富工业区汇清科技园D栋。

法定代表人:叶力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健任,该公司职员。

一审被告:广州市迪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8号1805室。

法定代表人:董绍烈,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简称凯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星公司)及一审被告广州市迪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凯力公司申请再审称:凯力公司提交的对比设计是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2012)浙嘉誉证民内字第1610号公证书(简称第1610号公证书)第11-16页图文《iRobotRoomba人工智能清洁机器人酷图》中产品的设计。凯力公司提交的对比设计来自网络,网页显示的发表时间是2007年11月13日,发表于银星公司的专利申请日2009年7月21日之前,与被诉侵权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两者又属于相同的产品类别,因此凯力公司的被诉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二审法院未准许凯力公司当庭电脑联网提交证据、错将凯力公司提交的3个英文链接的打印日期当作发表日期、未根据凯力公司的申请向美国iRobot公司和中国智能家居网调取证据,均属错误。根据二审判决的指引,凯力公司再审提交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2014)浙嘉誉证民内字第4832号公证书(简称第4832号公证书),证明在银星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太平洋电脑网和TechWeb-极客社区两个网站发表过对比设计。太平洋网络有限公司旗下太平洋电脑网发表对比设计的时间是2007年10月12日9时19分6秒至15秒,对比设计在这里的标题与对比文件1相同,也是《iRobotRoomba人工智能清洁机器人酷图》。作者是冬陵令。责任编辑是fengbin;千钧万博(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TechWeb-极客社区发表对比设计的时间是2007年10月15日9时52分47秒至55分11秒,对比设计在这里的标题是《iRobotRoomba人工智能清洁机器人(多图)》,内容与对比文件1相同,发表人是:TNT007,后面跟帖发表时间是2007年10月15日至2009年1月15日,图文分别被下载20至30次。针对对比文件1所做的第二次公证,即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作出(2014)浙嘉誉证民内字第5790号公证书(简称第5790号公证书),可以证明在银星公司的专利申请日2009年7月21日之前,中国智能家居网就发表过对比设计。广州智家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千家网下中国智能家居网发表对比设计的时间是2007年11月13日。这是就对比文件1作的第二次公证。标题与对比文件1相同,即《iRobotRoomba人工智能机器人酷图》,内容与对比文件1相同,发表人为中国智能家居网。从2012年4月24日作出对比文件1的第一次公证至2014年12月15日作出第二次公证已有32个月,表明依法经营的大型网站的信息具有稳定性。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在银星公司的专利申请日2009年7月21日之前,对比设计已公开发表。银星公司未能提交反驳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驳回银星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银星公司负担。

银星公司答辩称:凯力公司再审期间提交的两份公证书虽形成于二审判决之后,但从两份公证书的内容看,均不属于新证据。第5790号公证书内容与凯力公司一审时提交的第1610号公证书内容一致,是对相同网页作第二次公证。第4832号公证书不属于新证据,凯力公司在一审期间未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4832号公证书所载太平洋电脑网和TechWeb-极客社区网页均来自网络,存在不稳定性和易更改性。第4832号公证书中所载网页显示:太平洋电脑网中的《iRobotRoomba人工智能机器人酷图》发表时间为2007年10月12日,作者是冬陵令,责任编辑是fengbin;TechWeb-极客社区发表的标题为《iRobotRoomba人工智能清洁机器人(多图)》的文件,发表时间为2007年10月15日,发表人是TNT007。上述两篇网页文章均未提及著作权人,不清楚文章是由发布者创作还是从他处转载,原作者及文章的原始形成时间均无法确认。太平洋电脑网和TechWeb-极客社区网页内容与第1610号公证书的内容无法相互印证,无法确认该三篇文章的真实性。第1610号公证书显示网页日期为2007年11月13日,第4832号公证书中太平洋电脑网页和TechWeb-极客社区网页显示日期为2007年10月12日、2007年10月15日,上述三篇文章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日期各不相同,无法确认发表时间。从三篇文章内容及格式来看,均属新闻报道,但没有报道的采编人和发布单位,也没有关于报道的来源、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其内容更像是广告宣传的图文组合,无法确认客观事实。综上,凯力公司的再审理由均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凯力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复查查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凯力公司再审期间提交了第5790号公证书,显示内容与凯力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第1610号公证书内容一致,均为《iRobotRoomba人工智能清洁机器人酷图》,日期标注:2007-11-13,发表人:中国智能家居网。凯力公司再审期间还提交了第4832号公证书,显示:太平洋电脑网上发表《iRobotRoomba人工智能清洁机器人酷图》,标注时间:2007-10-12,作者:冬陵令,责任编辑:fengbin;TechWeb-极客社区发表《iRobotRoomba人工智能清洁机器人(多图)》,标注发表时间:2007-10-15,发帖人:TNT007。经比对,上述三个公证书显示的产品图片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复查期间,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凯力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凯力公司需要证明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在相同或相近的产品类别上,已经存在与被诉侵权设计无差异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设计。

关于凯力公司主张的现有设计的形成时间。银星公司起诉主张凯力公司侵害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凯力公司一审期间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主张其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实施早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设计。从凯力公司一审及再审提交的公证书的内容看,同样的产品,网页上标注的时间各不相同,无法依据网页上标注的发布时间确定网页内容真实的公开时间或产品真实的形成时间。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网络信息具有不稳定性和易更改性、凯力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现有设计形成时间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