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钜强(广州)机械有限公司、林东梁与钜强(广州)机械有限公司、林东梁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钜强(广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法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琳,广东踔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钜强(广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法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琳,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伟科,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林东梁。

委托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钜强(广州)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东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钜强(广州)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