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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嘉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一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大厦十层。 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修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一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大厦十层。

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修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广安嘉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朝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大渡口区钢花路648号。

负责人:彭彦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南贲,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才静,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十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广安嘉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龙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1)川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的部分事实,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十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修华、嘉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朝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云、重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南贲、杨才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26日,嘉龙公司(甲方)与重庆分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名称及概况。工程名称:广安市前锋工业集中区嘉龙高科技工业园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楼和室外管网、道路、园林绿化景观等工程;工程地点:四川省广安市;结构形式:本项目为框架结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约269981㎡;工程内容:施工设计图全部内容(其中:甲方另外分包的除外等);……;资金采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广安市前锋工业集中区嘉龙高科技工业园l#、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楼所有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以及本工业集中的环境、道路、管网(给排水管网、电力管网等)、绿化景观灯工程的设计工图及图说部分所涵盖的所有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期工程5#、6#、7#、8#、9#、16#、办公楼(研发楼自编28#)共87000㎡。总日历天数:300天,其中5#、6#、7#楼总日历天数:240天。二期工程1#、2#、3#、4#、10#、11#、15#、17#,18#、19#楼共101100㎡。总日历天数:300天。三期工程12#、13#、14#、20#、21#、22#、23#、24#、25#、26#、27#楼共91500㎡。总日历天数:480天。……。合同工期:以甲方书面进场通知之日起计算工期,总日历天数1080天,乙方在合同总工期内可自行调整施工工期。……。五、合同价款。甲方同意在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义务后向其支付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可调价合同,本合同暂定价款为(大写):壹亿贰仟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12150万元)。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160万元。……。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5月25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承担。……。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第三部分专用条款……。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周成法。职务:现场工程师。……。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工作。……。17.2双方约定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由广安市工程质量检测站鉴定。……。23.2条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执行四川省2009定额及其配套文件;按实际工程类别计取费用;劳动保险费均按A级计取;人工费按施工期间四川省广安市造价信息公布的平均价进行调整;承包范围内属一类工程下浮5%,属二类工程下浮3%。24条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26条约定主体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方式为:a.承包人在承包范围内应完成工程款有2500万元(含2500万元),超过2500万元的款项发包人按以下相关条款支付工程进度款。b.发包人分两次返还第一期工程款2500万元(不计息),二期工程完工(2012年1月10日以前结构竣工验收后7日内)返还进度款1000万元;三期工程完工(2013年4月10日以前结构竣工验收后7日内)返还进度款1500万元;……。c.承包范围内各栋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一层现浇板完工,7日内支付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一层现浇板完工的75%进度款;各主体结构二层现浇板完工,7日内支付谷主体结构二层现浇板完工的75%;各主体结构三层现浇板完工,7日内支付各主体结构三层现浇板完工的75%;凡是三楼以上的工程按每层结构现浇板完工的75%分别支付本层现浇板进度款;各栋楼地面工程完工,7日内支付楼地面工程完工75%进度款;……;以上进度款的支付必须达至二栋以上至三栋以下的范围内。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资料交档,60日内办完工程结算,在扣除其他应扣款及已付款后60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95%;留5%作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4周内付清。……。35.1条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并承担未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35.2条约定若工程质量不能一次性验收合格,乙方应无条件整改,或者拆除重做,达到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工期不顺延。后重庆分公司进场施工。2010年12月16日,嘉龙公司办理案涉工程施工用地土地证。

2010年12月2日,案涉项目以(2010)069号在广安质监站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施工单位重庆分公司项目经理为傅华民,质检员为成小林,监理单位为金泰监理公司,监理员为胡小华,建设单位嘉龙公司项目负责人为周成法。嘉龙公司、金泰监理公司、重庆分公司和广安质监站签字盖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