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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远盛船务有限公司、侍传珠与南京远盛船务有限公司、侍传珠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8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远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01幢613室。 法定代表人:成贻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玛林,上海市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8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远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01幢613室。

法定代表人:成贻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玛林,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力培,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侍传珠。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远洋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中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振东,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远盛船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侍传珠,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远洋船员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四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远盛船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