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8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远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01幢613室。 法定代表人:成贻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玛林,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力培,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侍传珠。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远洋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中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振东,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远盛船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侍传珠,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远洋船员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四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远盛船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