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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二终字第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智,黑龙江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二终字第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智,黑龙江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青冈镇展望村。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德明,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枫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黑高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苏戈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李明义、范向阳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宋汝庆全程协助办案,书记员纪微微担任案件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鑫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智、张军,青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亚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请求依法判令青枫公司向鑫亚公司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亚麻布1522197.21米、亚麻棉布850882.075米、亚麻纱158.60002吨,货物账面金额合计39949430.93元;诉讼费用由青枫公司承担。理由是:双方2012年末至2013年初签订了八份《货权确认单》,确认青枫公司共计欠鑫亚公司亚麻布1573815.46米、亚麻棉布1228778.36米、亚麻纱204.83002吨,货物账面金额合计47216104.93元。以上货物所有权为鑫亚公司;青枫公司代为储存保管,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青枫公司对货物的质量、数量及安全负责。该八份确认单上的货物系鑫亚公司2011年至2012年期间委托青枫公司加工的产品。加工完成后,鑫亚公司多次要求青枫公司给付,青枫公司仅交付了亚麻布51618.25米,亚麻棉布377896.285米,亚麻纱46.23吨,合计金额7266674.28元,其他成品虽经多次催交,但是青枫公司拒绝交付。

青枫公司答辩称:请求本案延期审理或者中止诉讼,待双方及库方共同清点并确认数量、品种及货值后,再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其主要理由是:(一)《货权确认单》不是交货的文件,而是仓储期间对所有权的确认。鑫亚公司的货物一直是动态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自2011年至2013年6月,双方发生多项交易,仅亚麻原料加工成亚麻纱就涉及多个合同,加工完的亚麻纱,部分卖给了青枫公司,部分直接交付给鑫亚公司及其指定的第三人,或者经鑫亚公司委托加工成亚麻布和其他产品。在鑫亚公司申请查封前,青枫公司一直在交货,查封后失去了交货的条件,并非像鑫亚公司主张的拒不交货。

(二)鑫亚公司主张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移交协议书》的约定。1.合同约定的交货范围不仅限于合同中列举的“亚麻纱、亚麻布、亚麻衫和亚麻染色布”,而是“存放在绍兴仓库的全部货物”。2.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是鑫亚公司、青枫公司和库方三方共同清点并办理确认手续后才能办理仓单变更手续。货物被鑫亚公司申请查封后,青枫公司多次向法院申请盘点,但是鑫亚公司拒不配合。3.根据合同约定,“青枫公司交付的货物价值超过为鑫亚公司保管货物的价值部分,作为青枫公司偿还鑫亚公司的欠款。青枫公司交付货物的总价值少于为鑫亚公司保管货物的价值部分,青枫公司则以现金补足差额”,青枫公司交付的货物无需与《货权确认单》上货物的规格、品种相对应,而是与总价值相对应,在鑫亚公司货物总价值基础上多退少补。4.鑫亚公司应承担仓储费170.20万元和运输费297.30万元,合计467.50万元。5.鑫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对货物的查封,无权要求交货。

(三)绍兴中院裁定书已经认定本案是《移交协议书》项下的争议,属于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只要《移交协议书》指向的货物涵盖《货权确认单》,就应以《移交协议书》为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9日,鑫亚公司、青枫公司、泰安祝阳林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祝阳林泰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07-11号的《货权确认书》,该确认单上载明的货物所有方为鑫亚公司,供货方或承储方为祝阳林泰公司,存放地点为“泰安”,数量为:36NL亚麻纱0.65811吨、28NL亚麻纱0.01吨、24NL亚麻纱0.875吨、20NL亚麻纱4.4635吨、24NS亚麻纱0.985吨、20NS亚麻纱20.15吨、15NS亚麻纱12.89778吨、10.5NS亚麻纱0.2014吨,合计数量为40.24079吨,合计金额为1463937.586元。同日,鑫亚公司、青枫公司、丹东前阳棉麻纺织厂(以下简称前阳棉麻厂)签订一份编号为08-11号的《货权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货物所有人为鑫亚公司,供货方或承储方为前阳棉麻厂,存放地点为“丹东”,数量为:36NL亚麻纱0.00309吨、28NL亚麻纱0.0376吨、24NL亚麻纱45.76254吨,合计45.80323吨,金额为2134206.468元。同年12月26日,鑫亚公司与青枫公司分别签订了四份编号为09-11号,11-11号、10-11-1号、10-11-2号的《货权确认单》,该四份《货权确认单》所载明的货物所有方为鑫亚公司,供货方或承储方为青枫公司,存放地点均在“绍兴”,数量分别为:编号为09-11的《货权确认单》载明,24NL亚麻纱35.38吨,15NL亚麻纱4.54吨,合计39.92吨,金额为1800587.61元;编号为11-11的《货权确认单》载明,规格为3024-634758亚麻棉布1453.26米、3001-635652亚麻棉布9227.21米、317-635452亚麻棉布18017.15米、15*15-635452亚麻棉布247100.99米、20*13-635452亚麻棉布353334.79米、10*10-634438亚麻棉布595784.96米、20*20-636058亚麻棉布3860米,合计1228778.36米,金额为13739522.87元;编号为10-11-1的《货权确认单》载明,规格为101-63"50*54亚麻布1128404.05米、101-67"50*54亚麻布16098.83米、101-63"44*48亚麻布212.51米、2008-63"42*43亚麻布87598.86米、2008-67"42*43亚麻布299.83米、2020-63"46*48亚麻布1887.03米、2001-63"37*37亚麻布9925.37米、2828-63"50*54亚麻布175322.45米,合计1419748.93米,金额为22136507.69米;编号为10-11-2的《货权确认单》载明,规格为2828-63"50*54双原亚麻布984.99米、2836-63"50*54亚麻布75454.42米、3636-63"52*53亚麻布20682.16米、2011-67"37*38亚麻布7475.68米、101染色布49469.28米,合计154066.53米,金额为2342314.46元。2013年3月28日,鑫亚公司与青枫公司双方又签订一份《货权确认单》,载明的货物所有方为鑫亚公司,供货方或承储方为青枫公司,存放地点为“青冈”,数量为:28NL亚麻纱2.60495吨、24NL亚麻纱7.5吨、26NL亚麻纱10.415吨、20NL亚麻纱3.69055吨、20NS亚麻纱7.13695吨、15NS亚麻纱0.43429吨、12NS亚麻纱0.02吨、10.5NS亚麻纱0.02吨、32NL亚麻纱0.0322吨、24NS亚麻纱0.06466吨、36NL亚麻纱0.50456吨,合计32.42316吨,金额为1443305.90元。此外,鑫亚公司、青枫公司、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三圣龙公司)还签订一份编号为12号的《货权确认单》,载明的货物所有方为鑫亚公司,供货方或承储方为九三圣龙公司,存放地点为“九三”,24NL亚麻纱46.44284吨,金额为2163911.86元。该八份《货权确认单》上载明,“根据合同的约定,承储方收到所有方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出库货物,并承认上述货物的所有权归鑫亚公司,承储方代为储存保管,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但对上述货物的质量、数量及安全负全部责任。”其中:07-11号、08-11号、09-11号及2013年3月28日的《货权确认单》项下的亚麻纱来源于《268号加工合同》,10-11-1号《货权确认单》项下的亚麻布来源于《161号加工合同》,11-11号《货权确认单》项下的亚麻棉布来源于《160号置换协议》,其他两份《货权确认单》项下的亚麻纱、亚麻布未注明货物来源。青枫公司在庭审中认可祝阳林泰公司、前阳棉纺厂、九三圣龙公司储存的货物已由青枫公司转移至“绍兴仓库”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