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030号 委托代理人:刘桂云,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万莉,现于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再审申请人景玉生因与被申请人刘文泳及一审被告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景玉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 书 记 员 徐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