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111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紫云山庄公司。 法定代表人:续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和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培霞,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赵剡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兵,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罗兰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工业加工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童青山,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原由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拖集团公司)以广州罗兰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兰德公司)、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云山庄公司)为被告、以担保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7)洛民四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紫云山庄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豫法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紫云山庄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403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南高院再审本案。该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1)豫法民再字第58号民事判决。紫云山庄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民监字第5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崇理、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琪儿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拖集团公司向洛阳中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罗兰德公司、紫云山庄公司恶意转让资产的行为无效并判令其连带偿还93138320元,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后于一审中以书面方式向一审法院确认其本意为,鉴于罗兰德公司与紫云山庄公司恶意串通、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照法律规定罗兰德公司与紫云山庄公司应承担连带偿还该公司款项的责任。该公司重申其诉讼目的和请求为:要求判令罗兰德公司和紫云山庄公司连带承担偿还该公司款项的责任。 洛阳中院经审理查明: 一、案涉有关公司成立及变动情况。 香港德奥投资有限公司于1989年4月4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港币。1992年6月20日香港律师说明书说明当时董事为樊迎朝和于洪俊。 1992年6月28日,香港德奥投资有限公司与增城县新塘加工区开发总公司签订《合作经营“罗兰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罗兰德公司于1993年8月1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由香港德奥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于洪俊担任,1993年董事长变更为樊迎朝。 1998年10月20日,罗兰德公司与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樊迎朝在香港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立广州紫云山庄物业管理顾问发展有限公司(系紫云山庄公司原名,以下均称紫云山庄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全部由香港国际公司缴付,董事长为樊迎朝,经营范围是:在罗兰德公司开发建造的商住小区及其社区配套设施(如俱乐部、服务中心、体育中心)进行物业管理、咨询、顾问及社区服务。 2005年1月,罗兰德公司(甲方)、香港国际公司(乙方)与于敬轩(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罗兰德公司是紫云山庄的开发商,甲方乙方各以1美元的价格将紫云山庄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于敬轩,由丙方以现钞支付;转让协议生效日期为三方签署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之日;三方签署之当日丙方即全盘接管公司的管理权和经营权;甲方和乙方向丙方移交全部在册员工、全部设备资产、全部经营文件、财产档案及山庄住户档案、公用设施和工程档案、公共绿地、业主休闲场地、后勤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按照国家物业法规要求开发商应该提供给物业公司或业主的设施设备、用地用房、维修基金等;以协议签署移交之日为届,当日物业公司财务账目清账为零,此前全部债权债务(含或有负债)和经营盈亏全部由甲方、乙方负责,与丙方无涉等。2005年3月16日,增城市新塘工业加工区管委会以增新工引(2005)18号文件批复同意紫云山庄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经营范围变更的决议,转让后于敬轩成为该公司唯一的投资者,公司经营性质变更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变更为提供住宅型物业、商业型物业、生产型物业、行政型物业等物业管理、咨询、顾问及社区服务等。2005年3月2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05年4月6日,增城市新塘加工区开发总公司与广州荔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增城市新塘加工区开发总公司以3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罗兰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广州荔新投资有限公司。2005年6月28日增城市新塘工业加工区管委会以增新工引(2005)41号文件批复同意紫云山庄公司变更为现名,经营范围变更为开发、建设、经营商住小区及物业管理。2005年7月11日换发营业执照。 2006年7月7日广州荔新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在罗兰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广州市瑞吉高尔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06年9月27日罗兰德公司董事会决议将董事长变更为于敬轩,2007年3月28日罗兰德公司董事会决议将董事长变更为童青山(罗兰德公司员工)。 罗兰德公司和紫云山庄公司工商登记的于洪俊、于敬轩的证件显示,二者为同一人,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号码为K700206(8)的香港身份证。此人现下落不明。 二、案涉还款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2004年12月30日,一拖集团公司与罗兰德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根据双方与河南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建业住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于1999年1月签订的合同书约定,一拖集团公司为建业公司在广发银行贷款1.5亿元提供存单质押担保,罗兰德公司为一拖集团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建业公司在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广发银行于2004年5月14日从一拖集团公司质押给其的定期存单项下扣划127138320元,一拖集团公司向建业公司主张权利,建业公司至今未予支付;罗兰德公司同意履行反担保责任,代建业公司偿还一拖集团公司被扣划款项127138320元,具体还款时间为2004年12月底偿还3000万元,2005年1月至5月底各偿还600万元,2005年6月底偿还17138320元、余款在2005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罗兰德公司用七栋别墅为还款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并于2005年1月17日在广东省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证号为押15804号)。自2004年12月30日起至2007年1月19日止,罗兰德公司共计还款3400万元,其中最后三笔还款共700万元由紫云山庄公司分别于2006年11月3日、12月31日、2007年1月29日汇出。现有余款93138320元未还。 三、罗兰德公司与紫云山庄公司土地使用权交易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