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二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昭通联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小草坝乡金竹村。 法定代表人:黄广智,该公司独立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联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江小区E56幢商铺7-51号。 法定代表人:洪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汉卿,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路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邵泽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敏,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方方,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洛泽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彦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敏,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方方,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昭通联恒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通联恒)、云南联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联恒)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翔公司)、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立达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梅芳、杨卓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中翔公司是山东省地方国有控股企业,旺立达公司是中翔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付家湾煤矿名义上是旺立达公司与郭训平、刘炳贵于2010年11月1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上是旺立达公司全部出资设立的煤矿企业,郭训平、刘炳贵只是为了企业设立登记需要代为持有出资的挂名股东。2012年7月24日,中翔公司的主管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复同意中翔公司对外转让付家湾煤矿。 2012年7月22日,中翔公司与云南联恒签订《彝良县付家湾煤矿股权转让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合作意向书》),约定中翔公司将其下属独资公司旺立达公司设立的付家湾煤矿的全部股份作价9700万元转让给云南联恒。协议还约定,若之后签订的正式股权转让合同与意向书不一致的,以正式合同约定为准。该意向书签订后,中翔公司按约于2012年7月30日向云南联恒实际移交了付家湾煤矿除洗煤车间外的全部资产、营业执照、账务和全部资料。云南联恒于2012年7月27日、8月3日分别向中翔公司支付转让款2000万元和400万元。2012年8月2日,云南联恒为了经营付家湾煤矿,发起设立昭通联恒。2012年8月15日,昭通联恒向中翔公司支付转让款2600万元。云南联恒和昭通联恒共计向中翔公司支付转让款5000万元。 2013年6月19日,中翔公司和旺立达公司授权付家湾煤矿(甲方)与昭通联恒(乙方)签订《付家湾煤矿整体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整体转让合同》),主要约定:一、甲方将全部资产及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动力、采矿权等整体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9700万元,扣除已经在签订意向书后乙方支付的5000万元,还需支付转让价款4700万元,应扣除乙方已先期代甲方实际支付的款项;二、甲方的实际出资人旺立达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单位中翔公司相互之间对甲方的合同义务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公司按公司法的规定对乙方的合同义务及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2012年7月28日之前的债务由甲方负责清偿;2012年7月28日之后的债务由乙方负责清偿;四、甲方应根据相关规定,按下列顺序及时依次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其中采矿许可证的过户变更至乙方名下的时间应在2013年8月20日前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在2013年10月20日前更名至乙方名下。甲方预计办理完上述每一证照之日提前7日通知乙方并将证照原件交乙方确认后,乙方在每次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甲方支付款项800万元,共计3200万元;五、甲方在乙方配合下办理完付家湾煤矿清算注销手续及洗煤车间全部资产移交手续并经乙方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余款;六、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办理,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超过30日,甲方应对未依约办理的每一证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800万元,未依约履行债务清偿、清算及注销、洗煤车间移交义务,按约定价款870万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超过30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价款支付义务,乙方应对未依约付款的每一证照按约定向甲方支付800万元的违约金,对未依约履行债务清偿、清算及注销、洗煤车间移交后的付款义务,按约定价款870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整体转让合同》签订后,中翔公司和旺立达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24日将排污许可证、2013年8月28日将采矿许可证、2013年9月17日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至昭通联恒名下,因国家煤炭政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已无需办理。2013年9月13日,中翔公司工作人员向云南联恒法定代表人洪建华和昭通联恒股东洪祥碧发出手机彩信,将证照办理情况通知了昭通联恒和云南联恒。2013年11月7日,昭通联恒给中翔公司出具了收到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的收条。同日,旺立达公司向昭通联恒送达了《催办通知》,内容为:“尽快派有关人员到彝良县有关部门,配合我方有关人员办理付家湾煤矿的交接清算、注销、洗煤车间移交等工作”。昭通联恒在该通知上注明“双方约定2013年11月20日派相关人员办理”,并加盖了昭通联恒公章。但此后昭通联恒并未派员配合旺立达公司办理付家湾煤矿的清算、注销及洗煤车间移交等工作。 因昭通联恒和云南联恒未支付下欠转让款,中翔公司和旺立达公司遂于2014年5月12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昭通联恒向中翔公司和旺立达公司支付拖欠的资产转让款40726953.29元;昭通联恒向中翔公司和旺立达公司支付逾期转让价款的违约金1200万元;昭通联恒承担中翔公司和旺立达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万元、差旅费2万元;云南联恒对昭通联恒的上述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昭通联恒和云南联恒承担。2014年8月28日,中翔公司和旺立达公司请求增加两项诉讼请求,即判令昭通联恒立即履行接收付家湾煤矿洗煤车间资产义务,派员办理移交手续;判令昭通联恒履行配合和协助义务,配合办理“彝良县付家湾煤矿”工商注销手续。2014年7月14日,昭通联恒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中翔公司和旺立达公司连带承担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93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中翔公司和旺立达公司承担。2014年9月2日,昭通联恒请求增加一项反诉请求,即确认昭通联恒不再向中翔公司和旺立达公司支付作为付家湾煤矿清算、注销及洗煤车间交付合同义务履行对价的款项87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