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5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迎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湘辉,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萍,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建。 委托代理人:宋省有,辽宁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沈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辽民一终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沈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 珂 审判员 张志弘 审判员 董 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