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东窑村民委员会、沈阳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东窑村民委员会、沈阳鹏润房地产开发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东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东窑村。 法定代表人:王喜山,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政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皇姑区陵东街道东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皇姑区陵东街道东窑村。

法定代表人:王喜山,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政伟,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作江,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鹏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刘露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为,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天宝,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东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窑村委会)与被申请人沈阳鹏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公司)土地腾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东窑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虞政平

审判员  汪国献

审判员  李明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