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东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东窑村。 法定代表人:王喜山,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政伟,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作江,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刘露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为,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天宝,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东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窑村委会)与被申请人沈阳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公司)土地腾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东窑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虞政平 审判员 汪国献 审判员 李明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