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3号新时代广场北栋28层。 法定代表人:郭力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玉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林,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秀峰商贸城10栋二楼24、25号。 法定代表人:罗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烨,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路明,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国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由长沙重型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2日更名而来,以下均简称长重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梅芳、杨卓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2年1月15日,长沙重型机器厂(以下简称长重厂)向长沙市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进行股份制改造。2002年3月27日,长沙市经济委员会批复同意长重厂进行股份制改造。2003年8月22日,长沙市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长沙市人民政府请示,拟确定由海利集团对长重厂进行托底改制破产重组。该请示获批后,海利集团与长重厂于2003年10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海利集团托底收购长重厂。2003年11月28日,长重厂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由海利集团控股投资8000万元设立“长沙重型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长重厂改制重组后的新企业名称。2003年12月11日,湖南海利恒远实业有限公司、钟介兰、姚玉华、王艳琴、王国容共同投资8000万元设立长重公司。湖南海利恒远实业有限公司系海利集团等于2003年12月1日投资设立,海利集团于2004年6月18日退出对湖南海利恒远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资。2004年7月5日,海利集团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因项目总投资资金已远超其原计划的托底资金总额,其决定退出对长重厂的托底改制破产工作。经长沙市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于2004年8月17日初步审核,长沙市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4年9月1日最终审定,同意理顺长重厂的劳动关系,并预计成本为20620.83万元。2004年9月17日,湖南海利恒远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南嘉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宇公司)。经长沙市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请示,长沙市国资委于2004年12月31日批复同意由嘉宇公司参与长重厂的破产改制工作。 2006年10月2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召开研究推进企业改制,盘活企业土地资产工作的专题会议,议定由长沙市国资委授权长沙国资公司作为操作平台参与企业改制,集中统一处置市属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土地,破产企业的土地由市政府按原用途、性质有偿收回(其评估价值作为补偿标准)划转到长沙国资公司集中管理,免收土地收益金,企业土地过户到长沙国资公司集中管理后,由长沙国资公司市场化运作,在市土地市场依法依程序招拍挂处置,享受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 2007年2月14日,长沙市国资委就长重厂实施政策性破产问题向长沙市人民政府请示时提出:按照现行政策性破产政策要求,由长重厂与长沙国资公司签订企业经营性土地委托处置协议,长沙国资公司将企业土地按现工业划拨地评估价接收后,以土地融资或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先行垫资;为保证长重厂破产不影响产业的延续,应当先行谋划改组原已注册成立的长重公司,重组后新公司拟由三部分构成,即战略投资者控股、国有参股及企业员工个人股,以此为平台,在企业进入破产操作程序前,承接可能影响产业发展而不能破掉的债权债务,并租赁和将来收购长重厂的破产财产;长沙国资公司按现用途接收企业经营性土地,以土地价款支付破产职工安置等费用,破产终结,企业搬迁后,再按有关规划用途实行招拍挂出让;若垫资方未能参与产业重组、受让破产财产或未能在破产终结后的土地处置招拍挂中摘牌,则由长沙国资公司按垫资额15%予以补偿,一并归还垫付资金,反之,所垫资金经确认、批准后可抵缴挂牌保证金,但不计垫资回报;争取在2007年底前依法终结破产程序。 2007年4月2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召开研究有关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专题会议,议定:同意长沙市国资委就长重厂实施政策性破产问题提出的意见,由长沙国资公司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按原性质、用途有偿收回长重厂的经营性用地;要抓紧引进有资金实力和产业发展能力的战略投资者参与长重厂的破产重组,长沙国资公司和长重厂要抓紧和现有投资意向的嘉宇公司、中钢集团等战略投资者的协商沟通,形成具有操作性的长重厂破产重组发展合作备忘录,并据此尽快进入实证性操作;企业破产终结后,经营性土地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实行招拍挂处置,并按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2007年5月11日,长重厂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国资委请求将长重厂374995.78平方米的国有工业划拨土地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按原用途、性质评估价有偿收回并划转到长沙国资公司名下。同日,长沙市国资委经报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按原用途、性质评估价有偿收回长重厂位于长沙市树木岭128号的374995.78平方米国有土地并划拨到长沙国资公司名下。 2007年5月15日,长沙市国资委、长沙国资公司、长重厂、嘉宇公司四方签订《备忘录》,就长重厂破产、职工安置、重组、发展主业等事项形成如下备忘录:一、长重厂破产改制的宗旨和基本思路。为尽快推进长重厂的整体改制,各方必须在长沙市国资委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下积极工作,密切配合,各项工作要依法依规,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长重厂实行“借资安置、操作破产、产业重组、外迁重建”的基本思路,稳步推进。二、操作步骤。首先,由嘉宇公司牵头控股组建长重公司,为承接长重厂产业作前期准备,确保长重厂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能够平稳顺利延续长重厂的产业;其次,由长沙国资公司向嘉宇公司借款筹措长重厂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资金;其三,长重公司租赁长重厂的经营性资产开展生产经营,安置部分人员再就业以及承接长重厂主业延续的现有业务、债权、债务的转接;其四,进入破产程序,开展长重厂的破产清算,处置破产财产;其五,延续就业,安排就业,实施长重厂重建搬迁;其六,按规划用途处置长重厂经营性土地,实行综合性开发。三、操作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一)长沙国资公司借嘉宇公司款项,用长重厂经营性资产(含经营性土地)挂牌拍卖收入归还。若嘉宇公司竞得土地和其他资产,则等额抵扣借款并不计付利息,若未竞得,则按借款约定偿还本息。(二)注册成立新公司“长沙重型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注册),现由嘉宇公司牵头组建,待长重厂理顺职工劳动关系,长重公司正式全面承接长重厂产业后,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使之成为一家严格意义上的股份制企业,其股本构成初步设定为:嘉宇公司占51%,长沙国资公司占15%、其余部分由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和长重厂符合条件且自愿入股的职工投资构成。(三)长重公司与长重厂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后,在长重厂原址继续生产,并自长重厂开始理顺员工劳动关系时起,开始正式全面承接长重厂所有生产业务,并承接不能破除的债务,长重厂一旦进入破产程序,长重公司就上述租赁合同与长重厂清算组重新签订。(四)长重公司在承接长重厂的产业后,通过战略投资者融资扩股,在长沙市经济开发区征地建设国内一流的重机生产基地。(五)在长重厂破产前,将其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工业划拨价值转到长沙国资公司名下;在长重厂破产终结后2个月内,最迟不能迟于2008年8月31日,将该土地挂牌出让,挂牌条件为:①参与竞买者支付的保证金不低于嘉宇公司借给长沙国资公司用于长重厂破产改制的资金,嘉宇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②挂牌拍卖成交后长重公司四年内整体搬迁完毕。③参加土地竞买的买受人必须安置长重厂有就业能力的职工不少于400人至600人。④参与竞买者报名参与竞拍前需与长重公司签订合作及拆迁协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