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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来提·阿不力克木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海来提阿不力克木,男,维吾尔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2014年3月26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海来提阿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海来提·阿不力克木,男,维吾尔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2014年3月26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海来提·阿不力克木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以(2014)伊州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海来提·阿不力克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海来提·阿不力克木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5年4月22日以(2015)新刑三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4年3月2日晚,被告人海来提·阿不力克木听说云南昆明火车站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后,产生杀汉族人的想法。海来提·阿不力克木到清真寺做完礼拜后,回家拿上1把单刃刀,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开发区寻找作案目标,后在华夏小区内遇到被害人王某某(殁年35岁),朝王某某左胸部捅刺1刀,致王某某血管破裂大失血死亡。之后,海来提·阿不力克木来到伊宁市阿合买提江街三巷4号××小区附近,尾随被害人张某(时年29岁)进入××小区,朝张某右肩胛处捅刺1刀,致张某重伤。离开时,又在××长城房产小区外捅刺欧阳某1刀,将欧阳某的衣服刺破。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作案工具单刃刀以及被告人海来提·阿不力克木作案时所穿衣物等的照片,医院病历,证人尼某某、阿某某、马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欧阳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毒物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海来提·阿不力克木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来提·阿不力克木持刀捅刺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海来提·阿不力克木受云南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事件影响,持刀捅刺无辜群众,致1人死亡、1人重伤,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刑三终字第31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海来提·阿不力克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杰

代理审判员 段 凰

代理审判员 陈新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鸿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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