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庞化伟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庞化伟,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初中文化,农民工。2013年9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吐鲁番分院指控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庞化伟,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初中文化,农民工。2013年9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吐鲁番分院指控被告人庞化伟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5月9日以(2014)吐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化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庞化伟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12月24日以(2014)新刑三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庞化伟和陈龙(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预谋抢劫他人财物,并购买了水果刀等作为凶器。2013年8月31日,庞化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骗租被害人季某甲(殁年23岁)驾驶的牌照为新AWW219的吉利美日牌轿车和陈龙前往吐鲁番市。次日2时许,庞化伟和陈龙在吐鲁番市七泉湖镇永盛光伏电站西侧,分别持水果刀捅刺季某甲颈部、腹部数刀,致其因失血过多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作案使用的凶器水果刀、被劫汽车、手机等物证,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季某乙、张某某、潘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庞化伟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化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预谋杀人并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庞化伟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刑三终字第90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庞化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世   宏

代理审判员 艾尼瓦尔·司马义

代理审判员 段      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鸿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