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6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惠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庆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海河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孟广华,县长。 委托代理人黄化青,辽宁贞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惠祥、曹庆辉因诉被申请人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桓仁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辽行终字第002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10月28日下午在本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询问,再审申请人赵惠祥、曹庆辉、被申请人桓仁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威、黄化青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2011年6月1日,桓仁县政府为实施旧城改造,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赵惠祥、曹庆辉房屋所在的“天泰花园二区”实施征收,明确桓仁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桓仁满族自治县土地收购储备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县土地储备中心于2011年4月18日拟定《天泰花园二期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用于房屋征收补偿的配套资金于2011年4月15日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桓仁满族自治县支行专用账号。县土地储备中心对赵惠祥、曹庆辉的房屋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县建设局于2011年4月28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于2011年4月29日组织召开动迁大会,赵惠祥、曹庆辉家均有代表参加会议。会上宣读了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桓仁县政府于2011年6月1日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赵惠祥、曹庆辉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起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桓仁县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征收决定征收范围明确,未超越权限;县土地储备中心是征收决定明确的负责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故征收补偿方案由该中心拟定并无不当;征收补偿方案在2011年4月29日的动迁会上征求了公众意见;本案征收目的是为“实施旧城区改造”需要,符合公共利益,征收项目已纳入《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2030年)》、桓仁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及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故赵惠祥、曹庆辉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认为,桓仁县政府依据《征补条例》对未征地块实施房屋征收,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并不违法;桓仁县政府对“天泰花园二区”实施征收的目的是“实施旧城区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目的;桓仁县政府提供的《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桓仁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和《桓仁满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天泰花园二区”(原项目名称为北方花园)在2004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立项批复等证据,证明征收决定的前期手续齐全;县土地储备中心有县建设局的授权委托书,该中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召开动迁会征求了公众意见;2011年4月县建设局作出了“天泰花园二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没有证据证明报告造假。桓仁县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赵惠祥、曹庆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惠祥、曹庆辉申请再审称:1、本案所涉“天泰花园二区”房屋征收项目在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前未依法办理立项审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天泰花园二区”项目未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未经人大审查和批准。2、没有证据证明被征收人居住区域是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3、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未履行法定程序。4、被征收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并非国有土地。5、安置补偿资金没有足额到位。6、一、二审法院判决采用的证据材料是被申请人在法定的举证期届满后逾期提供的,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桓仁县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 桓仁县政府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严格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请求依法驳回赵惠祥、曹庆辉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6月1日,桓仁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赵惠祥、曹庆辉房屋所在的“天泰花园二区”实施房屋征收,目的是为“实施旧城区改造”。该房屋征收决定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作出,并严格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符合《征补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赵惠祥、曹庆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分述如下: 一、关于本案所涉“天泰花园二区”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缺少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规划一计划”的问题 原审业已查明,案涉地块开发时间较长,2006年包括涉案地段在内的国有土地既已出让给辽宁天泰大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期该项目的名称为北方花园,后来变更为天泰花园。虽然名字发生变化,但是天泰花园和北方花园都是指向同一个地段,桓仁县政府提供了北方花园在2004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桓仁北方花园住宅项目立项批复,在一审庭审质证中赵惠祥、曹庆辉对此并无相关证据予以否认,本院予以采信。赵惠祥、曹庆辉称“天泰花园二区”没有立项审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事实根据。《征补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该条款中所称的规划和计划,即征收过程中的“四规划一计划”。一审过程中,桓仁县政府提供了《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桓仁满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桓仁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等材料,证明征收符合《征补条例》第九条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赵惠祥、曹庆辉认为“天泰花园二区”项目缺乏“四规划一计划”,与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被征收区域是否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