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李春宴,男,土家族,1984年4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利川市xx镇xx村x组xx号,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xxxx幢xx。2013年1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2月1日止。2013年3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春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9月4日以(2013)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春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发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春宴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春宴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2月14日以(2013)渝高法刑终字第00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春宴因强奸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年2月22日,李春宴前往重庆市巴南区xx镇xx村xx组xx号何某某前夫朱某的家中寻找何某某未果。同月24日,李春宴在重庆市高新区xx路农贸市场顺发家电百货经营部购买不锈钢菜刀一把,再次来到朱某家。李春宴在朱某家一楼的厨房遇见朱某的父亲朱某某(被害人,殁年51岁),即持菜刀砍击朱某某头面部、颈部、背部等十余刀,致朱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后李春宴前往二楼,在二楼楼梯上持刀砍伤朱某母亲蒋某某(被害人,时年47岁)的头面部,致蒋某某轻伤;在二楼卧室,李春宴持刀砍伤朱某左肩部,致朱某轻微伤。李春宴在二楼卧室内持菜刀继续行凶时被他人制服,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在案发现场提取的作案凶器菜刀,证明被告人李春宴因强奸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证人朱某、屈某某、张某、蹇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石某某、凌某某以及何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明李春宴左中指与环指指甲上粘附有蒋某某的基因型、菜刀上检出李春宴与被害人朱某某、蒋某某基因型的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活体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春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宴在被害人朱某某家中持菜刀砍死朱某某,砍伤朱某某的妻子蒋某某与儿子朱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春宴在缓刑考验期内杀害无辜的朱某某、杀伤无辜的蒋某某、朱某,且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刑终字第0024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春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发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春宴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广海 代理审判员 王尚明 代理审判员 段 凰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纳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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