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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树吉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唐树吉,男,汉族,1968年5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盘县镇村组。1994年4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唐树吉,男,汉族,1968年5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盘县××镇××村×组。1994年4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树吉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树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唐树吉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3月10日以(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1年7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唐树吉与同村村民韩某甲(被害人,时年30岁)、韩某乙(被害人,时年29岁)、唐某某(被害人,殁年23岁)等人在贵州省盘县××镇××村一牛肉馆内聚餐,唐树吉与韩某甲因喝酒发生争吵,唐树吉被村民劝回家。随后,唐树吉从自家厨房内拿起一把尖刀再次返回牛肉馆,朝韩某乙腹部捅刺后又朝韩某甲捅刺,致韩某乙重伤,韩某甲轻微伤。唐树吉从牛肉馆出来在路上遇到被害人唐某某,二人扭打中唐树吉持刀捅刺唐某某胸部一刀,致唐某某左肺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当场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证明被告人唐树吉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目睹唐树吉持刀捅刺三名被害人的证人唐某甲、唐某乙、叶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韩某甲、韩某乙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树吉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树吉仅因琐事,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唐树吉动辄行凶,不听劝阻当众持刀杀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唐树吉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4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树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敏

代理审判员  张若瑶

代理审判员  陈新旺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长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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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