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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应发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袁应发,曾用名袁地长生,男,汉族,1965年6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瑞金市乡村小组号,暂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玩具厂宿舍。2012年9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袁应发,曾用名袁地长生,男,汉族,1965年6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瑞金市××乡××村××小组××号,暂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玩具厂宿舍。2012年9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应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3月15日以(2013)赣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应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袁应发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赣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8年9月中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应发在江西省于都县××酒店赌博输钱,认为系被该酒店休闲中心的钟某甲(被害人,女,殁年31岁)与他人合伙设局所骗。2008年9月19日9时许,袁应发携带事先准备的胶带、棉绳等,许诺1000元报酬,将钟某甲骗至于都县××乡××牧场。二人行至××牧场半山腰的小溪旁边时,袁应发将钟某甲按倒在地,用棉绳捆绑钟某甲的手脚,用胶带封住钟某甲的嘴巴,将钟某甲背至小溪对岸的树林里,后袁应发又用手掐钟某甲的颈部,直至钟某甲没有反应。袁应发用大石头、树枝将尸体遮盖,搜走钟某甲手机、银行卡等物逃离现场。2012年8月8日,袁应发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袁应发指认的作案现场发现的被害人钟某甲的骸骨、残留衣物以及从袁应发处扣押的钟某甲手机卡等物证,从袁应发处扣押的写有作案时间的字条以及调取的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钟某乙、危某某、钟某丙等的证言,证明发现的骸骨所属个体系钟某甲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袁应发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应发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袁应发仅因怀疑被害人与他人设局诈赌,即将被害人骗出杀害,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刑一终字第88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应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利然

代理审判员  魏海欢

代理审判员  杜曦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文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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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