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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炎岑故意杀人盗窃死刑复核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宋炎岑,男,汉族,1993年7月4日出生,河南省鄢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鄢陵县镇村组。2013年2月7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炎岑犯故意杀人罪、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宋炎岑,男,汉族,1993年7月4日出生,河南省鄢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鄢陵县××镇××村×组。2013年2月7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炎岑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炎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宋炎岑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12月5日以(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8月,被告人宋炎岑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害人朱某(男,殁年35岁)相识,后朱经常联系宋,二人多次发生同性恋性关系。2013年1月27日下午,经朱某事先电话联系,宋炎岑从河南省许昌市乘坐大巴车到河南省郑州市,朱将宋接到郑州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朱的家中。同日晚上,朱某先后两次与宋炎岑发生同性恋关系,后宋对朱与其强行接吻等行为心生怨恨,产生将朱杀害之念。次日2时许,宋炎岑趁朱某熟睡之机,持菜刀朝朱的头部猛砍数刀,后持剪刀朝朱的颈部猛刺数下,致朱因颅脑损伤伴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宋炎岑窃取朱某的黑色酷派手机(价值490元)和现金2000元,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宋炎岑处提取的被害人朱某的黑色酷派手机、从案发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剪刀及统一牌饮料瓶等,手机通话清单,证人朱某某、陈某某、师某某、宋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证实从上述饮料瓶上检出宋炎岑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地面赤足足迹系宋炎岑左脚所留的足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提取、辨认、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宋炎岑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炎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宋炎岑杀死被害人后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宋炎岑在同性恋性交易中,趁被害人熟睡之际,持菜刀砍击被害人头部20余刀,后唯恐被害人不死,又持剪刀捅刺被害人颈部数下,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138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宋炎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宏波

代理审判员  张建英

代理审判员  侯宏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琳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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