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云鹏抢劫死刑复核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云鹏,男,蒙古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初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路号街坊苑栋号。2004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8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云鹏,男,蒙古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初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路××号街坊××××××苑×栋××号。2004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8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云鹏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以(2013)包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云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鹏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8月12日以(2014)内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3年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云鹏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乌兰道华夏迪厅附近发现被害人郝某某(男,殁年49岁)斜挎背包独自行走,遂产生抢劫之念。云鹏尾随郝某某至昆都仑区××小区×栋西侧,见郝某某坐在台阶上,遂上前抓住郝某某的衣服索要钱财,郝某某反抗,云鹏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划伤郝某某的颈部,又捅刺郝某某的右大腿三下,劫得郝某某装有现金5.2万余元、面额1000元的神华国际商城购物卡30张、苹果4S手机、钱包、打火机及银行卡等物品的挎包(以上款物价值共计85155余元)后逃离现场。郝某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后被他人送往医院,因穿动脉断裂、股深静脉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云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折叠刀、赃款1050元、赃物苹果4S手机和根据云鹏的供述从其住处提取的其作案时所穿休闲鞋、棉衣及根据云鹏的指认从其舅舅处提取的赃款现金5万元、赃物神华国际商城购物卡30张、云鹏作案时所穿牛仔裤的照片,手机通话清单、出诊单、心电图报告单、证实云鹏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证实云鹏曾因吸食毒品被决定强制戒毒的强制戒毒决定书,证人谢某某、郝某、孙某、孔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实从上述休闲鞋、棉衣和牛仔裤上均检出郝某某的血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现场附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云鹏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云鹏携带折叠刀尾随被害人郝某某并劫取郝的数额巨大的财物,在抢劫中捅刺郝某某大腿数刀致郝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云鹏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抢劫作案,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刑一终字第46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云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光

代理审判员  毛彦功

代理审判员  邓克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昊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