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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求得故意杀人案的裁判文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姚求得,男,汉族,1986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邵东县镇村组号。2012年1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求得犯故意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姚求得,男,汉族,1986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邵东县×××镇××村×组××号。2012年1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求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2月28日以(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求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姚求得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9月23日以(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7年,被告人姚求得和被害人王甲(女,殁年23岁)在湖南省机械工业技术学院(现湖南汽车技师学院)读书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7月,姚求得发现王甲与同事刘甲(被害人,男,殁年23岁)频繁联系,便质问王甲,王甲承认与刘甲交往并向姚求得提出分手,姚求得表示同意,但不久二人又和好。同年10月7日,姚求得到王甲租住的湖南省长沙县××镇城东××区×区××栋×××室,发现王甲仍与刘甲交往,遂持刀逼迫王甲向其出具5万元的欠条,与王甲正式分手。同年12月25日下午,姚求得主动约见王甲将欠条退还,提出与王甲复合,王甲不同意并将欠条撕毁。次日12时许,姚求得通过王甲租住房的房东进入王甲房间,王甲、刘甲得知后赶回租住房,双方就感情问题进行了长谈。当日20时40分左右,姚求得因不满刘甲让其离开的言语,产生杀死刘甲之念,后趁刘甲不备,持事先购买的弹簧刀捅刺刘甲胸、颈等部位20余刀,并持刀捅刺闻声上前阻拦的王甲胸腹部等处10余刀,致刘甲、王甲均因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姚求得清理现场并将王甲的三星手机带走。此后,姚求得在朱甲、伍某某、姜某某、姚某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帮助下潜逃至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镇,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姚求得处扣押的被害人王甲的手机、从同案被告人姜某某妻子处提取的作案工具弹簧刀和姚求得的手机、从作案现场提取的烟蒂和手机外壳等的照片,宾馆住宿登记材料、手机通话记录,证人卓某某、朱乙、肖某某、刘乙、王乙、王某甲、王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实从提取的烟蒂上检出姚求得基因分型以及从姚求得手机上提取的斑痕检出王甲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朱甲、伍某某、姜某某、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姚求得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求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姚求得不能正确处理情感纠纷而报复杀人,持刀捅刺被害人刘甲、王甲数十刀,致2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4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姚求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琳

代理审判员  刘立杰

代理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岩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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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