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李涛,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阜新市×××区××街道第×居民委××-×-×××室。2008年1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8月19日以(2013)阜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涛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8月19日以(2014)辽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李涛和被害人李某(男,殁年23岁)曾因共同实施强奸犯罪被判刑,李涛认为李某在该案中作过对其不利的供述而怀恨在心。2013年2月25日19时30分许,李涛在辽宁省阜新市×××区××街道第×居民委××-×-×××室的家中休息,李某来到李涛家敲门,引起李涛不满。李涛将李某拽入自家南卧室,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砍击李某的头部数刀。在双方厮打过程中,李涛将李某压倒在地,持菜刀砍击李某的颈部、头部等处数十刀,致李某头部与躯干离断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被告人李涛作案所穿睡衣、睡裤、拖鞋等物证的照片,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李涛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罪犯出监鉴定表,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梁某某、周某某、李某丁等的证言,证实从上述菜刀刀把、睡衣、睡裤、拖鞋及李涛的双脚上均检出李某血迹的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涛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涛为泄愤报复而持刀砍击被害人李某的要害部位数十刀,致李某头部与躯干离断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李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刑一终字第1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红章 代理审判员 翁彤彦 代理审判员 邓俊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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