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二终字第17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陕西渭南国家科技园大荔核心区(官池镇)。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二终字第17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陕西渭南国家科技园大荔核心区(官池镇)。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78号。

负责人:王毅,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闻杰,该分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金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金紫阳破产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借款担保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起诉称:2013年5月10日,该行与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紫阳农技公司)签订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300000096795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该行授予金紫阳农技公司最高授信额度3亿元。2013年7月18日,双方签订公高质字第DB130000011692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金紫阳农技公司以其自有的价值不低于3.375亿元的玉米和小麦为最高授信额度2.7亿元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双方还签订DB130000096795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在此授信项下,该行向金紫阳农技公司发放了三笔流动资金贷款,开立了两笔银行承兑汇票。2014年8月6日,双方签订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1400000132612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该行授予金紫阳农技公司最高授信额度2.5亿元。同日,双方签订公高质字第DB1400000115451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金紫阳农技公司以其自有的价值不低于3.125亿元的玉米和小麦为最高授信额度2.5亿元提供质押担保。双方还签订DB1300000132612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2014年8月8日,该行向金紫阳农技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29亿元,约定分期还款。但第一笔贷款到期后,金紫阳农技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2014年10月,金紫阳农技公司发生重大经营困难,该行宣布金紫阳农技公司在该行尚未到期的1.24亿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金紫阳农技公司向该行交付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2600万元保证金,偿还到期的92721031.31元债务及相应利息。2014年10月27日,该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金紫阳农技公司向该行偿还本息人民币242721031.31元及利息1364826.19元(截止2014年10月20日),合计244085857.5元,以及2014年10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含复息)。2、确认该行质押权合法有效,如金紫阳农技公司不能偿还其全部债务,该行有权依法处置质押小麦,并享有处置小麦款的优先受偿权。3、金紫阳农技公司承担因处置质押小麦所产生的搬运费、运输费等。4、金紫阳农技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金紫阳破产管理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金紫阳农技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被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2014年11月7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为该公司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所诉案件的质押物可能涉及重复质押担保,涉及多家金融机构和个人,以及陕西省储备粮华县直属库取回权问题。结合上述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该案应移送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诉金紫阳农技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该院批准立案的时间是2014年10月29日。民生银行西安分行于2014年11月1日向该院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受理金紫阳农技公司申请破产民事裁定的时间是2014年11月3日,并于同年11月12日作出金紫阳公司破产清算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该院受理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诉金紫阳农技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受理金紫阳农技公司破产申请民事裁定及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且该案标的244085857.50元,该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金紫阳破产管理人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金紫阳农技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该案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解决矛盾,维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2、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案应由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尽管被上诉人提交起诉状在破产案件立案之前,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时间却在大荔县法院破产案件立案时间之后。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该案只能由大荔县人民法院处理。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被上诉人作为担保物权人,应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法院即大荔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该案程序违法。破产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了企业破产情况,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回复。即使该院具有管辖权,但是没有中止审理,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院送达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方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综上,请求将该案移交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审理。

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称,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金紫阳农技公司的时间是2014年10月27日,该院正式受理时间是2014年10月30日,早于大荔县人民法院受理金紫阳农技公司破产案件的时间。2、金紫阳破产管理人上诉超过法定期限。3、金紫阳破产管理人上诉称“程序违法”的理由与事实不符。4、金紫阳农技公司破产程序严重违法,且有地方保护主义。5、该案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重大影响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规定。

本院认为:经查,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诉金紫阳农技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立案的时间是2014年10月29日,该院于2014年10月30日向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发出预收案件受理费通知单,通知单载明:“案件已经该院受理,逾期缴费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尽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批办单”中载明的时间是2014年11月12日,对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时间是2014年11月25日,但仍应当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立案的时间作为受理案件时间,即2014年10月29日为受理案件时间。而大荔县人民法院以(2014)大民破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金紫阳农技公司破产案件的时间是2014年11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时间在大荔县人民法院受理金紫阳农技公司破产案件之前。因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上诉人提出法院审查程序违法的问题,不是本管辖权异议案件所审查的问题。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亿元以上,根据本院2008年《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关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