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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璋台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9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璋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教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应武,厅长。 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9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璋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教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应武,厅长。

委托代理人:苏华光,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魏小兵,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黄璋台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广东省人社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7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璋台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八)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决,撤销广东省人社厅对粤地税申决字(2010)第1号、粤地税申决字(2011)第1号的备案。主要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第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关于行政机关说明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没有对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予以说明的裁判理由,该指导性案例作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广东省人社厅没有对已作出涉案答复举证,而黄璋台为证明“被诉答复是公开备案规定,不符合其要求”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判决认定黄璋台对其主张未说明理由,与事实不符。(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判决引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判决错误。(四)原判决违反诉讼程序。二审法院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确定广东省人社厅的答复是涉案答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五)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黄璋台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再申诉处理决定》违反《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却仍然对其进行备案的依据,而答复内容与其请求不相符,二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六)本案存在枉法裁判行为。行政机关的答复必须依据申请人的请求,而广东省人社厅的答复并不符合黄璋台请求的内容,其提供的可获取信息的途径也找不到与请求内容相符的法规。原判决违反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七)广东省人社厅的行政行为影响黄璋台的权益。

广东省人社厅提交意见称:案涉答复明确告知黄璋台有关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备案的依据和查阅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答复的时间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故案涉答复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本案中,黄璋台向广东省人社厅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对再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备案的依据,广东省人社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粤人社公开(2013)17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告知黄璋台案涉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备案依据的法规名称、条款及获取该法规文件的方式和途径。该答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情形。原判决据此认定广东省人社厅履行了其法定义务并驳回黄璋台的诉请,并无不当。黄璋台主张其申请公开的是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再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备案的依据,广东省人社厅答复的内容系对再申诉处理决定备案的依据,故而案涉答复并不符合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但该再申诉处理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的内涵。上述再申诉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故黄璋台主张原判决错误,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黄璋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璋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祥壮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于 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