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5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书庆。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星辰。 张书庆、张星辰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035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张书庆、张星辰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河北省农业厅并没有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申请人不可能以该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03534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书庆、张星辰认为河北省农业厅不履行处罚撂荒流转耕地法定职责,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农业部作出农复议字(2014)1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部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张书庆、张星辰以农业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张书庆、张星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书庆、张星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孟凡平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代理审判员 吴 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