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17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天铠。 委托代理人:林运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徐城镇德新一路。 法定代表人:梁权财,县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钟。 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徐闻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天红,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林天铠因诉被申请人徐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10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林天铠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实体审理其诉徐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纠纷诸案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林天铠撤回再审申请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林天铠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汪治平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郑波 书记员 余逸纯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