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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众力电力节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知行字第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烟台众力电力节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力,该公司总工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知行字第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烟台众力电力节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力,该公司总工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葛树,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秀花,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茜,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烟台众力电力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2013)高行终字第17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众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使用雾化喷嘴对水进行雾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水与汽之间的接触面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一审、二审法院也未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违反法定程序。(二)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一审、二审法院对本申请创造性的评判违反《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整体评价原则。在对比文件1披露的设置淋水孔板来增加水与废汽的接触面积以提高热交换效率的基础上,结合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冷却水接入口直接或通过连接管接一个喷嘴雾化”,无法获得更好的换热效果,也达不到进一步提高热交换效率的目的。一审、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忽略了对比文件1淋水孔板及其位置的结构限制,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三)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效果。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将本申请技术方案1的区别技术特征“冷却水接入口直接或通过连接管接一个雾化喷嘴”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本申请的废气利用设备比对比文件1中的设备换热效果更强,结构简单、体积小,安装方便,系全新的技术方案。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和第47456号复审决定,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称:使用雾化喷嘴对水进行雾化是公知常识。使用雾化喷嘴对水进行雾化以更大限度地提高水与汽之间的接触面积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披露的设置淋水孔板来增加水与废汽的接触面积以提高热交换效率的基础上,为了获得更高的热交换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冷却水接入口直接或通过管道连接雾化喷嘴对水进行雾化,水雾化后与废汽的接触面积显然会更大,从而能够达到进一步提高热交换效率的目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想到的。因此,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依法驳回众力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问题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在第47456号复审决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使用雾化喷嘴对水进行雾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众力公司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认定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一审、二审法院也对众力公司的该项主张未予支持,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审查机关在对一项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申请日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使用雾化喷嘴对水进行雾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基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且在第47456号复审决定中对此进行了充分说明,因此,一、二审法院未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该认定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证据,并无不当;众力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废汽利用设备,它是一个有一个或多个疏水、废汽接入口,一个或多个冷却水接入口,顶部有一个接有排气管的排气口,底部有一个接有排水管的排水口的容器,其特征是:冷却水通过每个冷却水接入口直接或通过连接管接一个雾化喷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回收废汽的汽液效应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该汽液效应器是一个容器,具有一个进汽口8,一个进水口6,一个接有排气管7的排气口,底部有一个接有排水管的出水口1,冷却水通过冷却水进水口6直接接一个淋水孔板5。

对于包含“一个疏水、废汽接入口,一个冷却水接入口”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来说,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废汽接入口还能作为疏水的入口;2.排气管位于废汽利用容器的顶部;3.冷却水接入口直接或通过连接管接一个雾化喷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2而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回收废汽中的热量,在此基础上,为了回收疏水的废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疏水也从废汽的接入口通入废汽利用设备,从而回收其热能。考虑到废汽密度小,从容器顶部更易于排出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排气管设置于废汽利用容器的顶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而言,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披露了设置淋水孔板来增加水与废汽的接触面积以提高热交换效率,而使用雾化喷嘴对水进行雾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获得更好的换热效果,使用冷却水接入口直接或通过管道连接雾化喷嘴,对水进行雾化替代设置淋水孔板,达到增加水和废汽的接触面积,提高热交换效率的目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一审、二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众力公司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一审、二审法院对本申请创造性的评判违反整体评价原则,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众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烟台众力电力节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