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3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01号12楼。 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乐章,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涛,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滨州至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六路以东黄河二路以北新城广场花园。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国,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滨州至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清林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