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310号 委托代理人:李飞,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小雯,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旅游信息中心。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凌懿,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高斌,山西墨法世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晓杰,山西墨法世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旅游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平,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张静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旅游信息中心、山西省旅游局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立民终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