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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与山西省旅游局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3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静。 委托代理人:李飞,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小雯,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3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静

委托代理人:李飞,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小雯,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旅游信息中心。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凌懿,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高斌,山西墨法世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晓杰,山西墨法世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旅游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平,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张静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旅游信息中心、山西省旅游局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立民终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