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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安盟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南大街23号2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许广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忠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南大街23号2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许广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忠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表人:金玲玲,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赵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福成,北京有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炆静,北京有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兴安盟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胜利街兴安南大路(盟国税1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中野,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时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兴安盟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盟时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年、张雪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5日,信托公司(甲方)与北京时光公司(乙方)、兴安盟时光公司(丙方)签署《合作协议》(新华信托合同第0220074号),约定:1.1北京时光公司通过股权信托方式将其持有的兴安盟时光公司100%股权全部过户至信托公司名下;1.2甲方以发行“集合信托”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1亿元(以集合信托实际募集金额为准,但不得少于8000万元),信托资金用于丙方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信托资金专项用于杜鹃花园项目的开发建设。与此次增资有关的费用应由丙方承担。此次增资完成后,丙方增资前的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所有权益均由甲方享有;……1.4三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如信托资金提前退出,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退出通知”),在退出通知中列明一个具体日期,在该日期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受让信托受益权或甲方所持的丙方股权,并支付相当于信托资金本金和按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所得信托收益之和的价款,该日期应不早于甲方向乙方发出退出通知后的20日。其中:A类受益人(指持有集合信托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年,B类受益人(指持有集合信托人民币不少于100万元但小于300万元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年。退出日指集合信托期限届满之日或退出通知中甲方指定的具体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退出日自动顺延至紧接的第一个工作日。1.5三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1.5.1转让信托受益权以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即在支付相当于信托资金本金和按预期年化收益率(A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年,B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年)计算所得信托收益之和的价款时,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受让集合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具体操作为:在退出日,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按照如下计算公式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交易款,转让交易款=(A类受益人被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12%+B类受益人被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10%)×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至退出日的实际天数/360+被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总额。届时,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与集合信托受益人签订相关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并应按该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1.5.2转让所持丙方股权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即在退出日,甲方有权将其所持丙方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或其他第三方以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权以相当于信托资金本金和按相应预期年化收益率(A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年,B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年)计算所得信托收益之和的价款优先购买乙方转让的丙方全部股权。股权转让价款=(A类受益人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投资金额×12%+B类受益人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投资金额×10%)×股权投资实际天数/360+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投资总额。届时,甲方与乙方或其他第三方签订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所得的股权转让价款应直接由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划入集合信托的信托账户。股权转让价款系集合信托的信托财产,其对应的信托收益最终应分配给集合信托受益人。1.5.3集合信托存续期间,如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按本协议第1.5.2条的约定提前收购全部或部分丙方股权,除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外,乙方或其他第三方还应向集合信托受益人额外支付按集合信托预期回报率(A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年,B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年)计算的20天收益的相应金额,甲方于收到相应股权转让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集合信托受益人信托资金占集合信托资金规模总额的比例向集合信托受益人分配相应信托财产及信托收益,并按预期回报率(A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年,B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年)向集合信托受益人额外支付20天的收益作为补偿。1.5.4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因按本协议第1.5.1条、第1.5.2条的约定向乙方或其他第三方转让信托受益权或甲方所持丙方股权所产生的任何税、费(如有),应全部由乙方或其他第三方自行承担。1.5.5在退出日,若无法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或股权溢价转让方式实现信托资金退出,甲方有权全盘接手丙方,处置丙方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持有的丙方股权和丙方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或将丙方清盘,然后将处置丙方资产或丙方清盘后的可分配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1)向集合信托返还本金(即1亿元,以集合信托实际募集信托资金规模为准);(2)按集合信托年化净收益率(A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年,B类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年)向集合信托分配信托收益;(3)按集合信托资金规模总额(即1亿元,以集合信托实际募集信托资金规模为准)的2%向甲方支付业绩报酬;(4)如尚有余额,归乙方所有。若处置丙方资产或丙方清盘后的可分配财产不足以进行前述第(1)项至第(3)项的分配,则乙方承诺补足相应的差额。1.6虽有第1.5.5条规定,乙方同意,在正式发行集合信托时,对集合信托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和预期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4.3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已合法取得了与杜鹃花园项目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与杜鹃花园项目相关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丙方保证尽快办妥尚未取得的证照及与杜鹃花园项目相关的其他审批手续。……2.4.13丙方声明本协议中关于其股权转让、自身资产、杜鹃花园项目的所有陈述、声明、承诺、保证及其应完成的相关义务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遗漏和误导,如有违反则构成违约。如本协议中的陈述、声明、承诺、保证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存在遗漏或误导,及/或丙方未能及时完成其应当完成的相关义务,从而造成甲方或甲方所发行的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承担支付责任或遭受损失,丙方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4.1甲方向丙方投资的股本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大写:壹亿元整)(投资款以集合信托实际募集信托资金规模为准),甲方应于集合信托成立后相关各方就增资事宜完成内部审议程序并取得相关的决议文件,且相关的《股权增资协议》签署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投资款支付到丙方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账号:58×××01)。4.2自甲方股权投资款划入丙方基本账户之日起,即视为甲方向丙方增资交割完成。自交割完成日之日起,甲方即成为丙方的股东,享有丙方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丙方股东名册的修改、丙方章程的修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11.1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之日生效。该协议还就丙方治理架构、后期管理以及信托报酬、业绩报酬、信托费用、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信托公司、北京时光公司及兴安盟时光公司分别加盖了各自的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