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行监字第84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麻绍礼。 再审申请人麻绍礼因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6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麻绍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张淑芳 代理审判员 李小梅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蓓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