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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芳桂与刘亮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工程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8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邓芳桂。 被申请人:刘亮奇,原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工程团施工队负责人。 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工程团。 法定代表人:杜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8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邓芳桂。

被申请人:刘亮奇,原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工程团施工队负责人。

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工程团。

法定代表人:杜平,该工程团团长。

再审申请人邓芳桂因与被申请人刘亮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工程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立终字第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邓芳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国香

审 判 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