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8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邓芳桂。 被申请人:刘亮奇,原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工程团施工队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杜平,该工程团团长。 再审申请人邓芳桂因与被申请人刘亮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工程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立终字第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邓芳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国香 审 判 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