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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舟敏悬赏广告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2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蒋舟敏,无锡市泰香米业零售有限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蒋舟敏因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立一民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2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蒋舟敏,无锡市泰香米业零售有限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蒋舟敏因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立一民终字第00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舟敏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理由:蒋舟敏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陕西省渭南市、山西省太原市、辽宁省沈阳市等地分别向上海市公安局寄送了举报内容不同的信件,并同时书面提出相关的民事权利要求。后蒋舟敏依据这些不同法律事实,分别向各案所涉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唯一诉请为支付报酬的民事诉讼。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对蒋舟敏的起诉立案受理,作出(2015)渭中民立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辽立一民终字第0017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现就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上述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前者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受理立案,后者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蒋舟敏现对后一生效的(2015)辽立一民终字第00173号民事裁定提出再审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公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从蒋舟敏所述诉讼理由来看,上海市公安局对其举报线索是否属实尚未进行查证。举报人不能仅因为其提供了犯罪线索而当然获得领取奖金的权利。对于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须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本案中,虽然蒋舟敏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奖金,但其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没有根据其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要求公安机关核实犯罪线索和行使侦查权,该主张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并无不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作出的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并不能证明本案符合受理条件,蒋舟敏以该裁定与本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矛盾为由,主张本案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再审的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上海市公安局《公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规定的举报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蒋舟敏提供的本案中举报信的举报时间是2014年11月22日,已经远远超出了上海市公安局规定的奖励举报期限。蒋舟敏曾先后就同一事实在多地人民法院起诉,均被裁定不予受理。蒋舟敏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对其要求再审本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蒋舟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蒋舟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 华

审判员 高 珂

审判员 苏 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