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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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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伟犯侵占罪刑事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刑监字第103号 原审自诉人孙国利诉被告人王宏伟侵占(申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0)多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以及内蒙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刑监字第103号

原审自诉人孙国利诉被告人宏伟侵占(申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0)多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刑监字第13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宏伟不构成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国利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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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