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刑监字第103号 原审自诉人孙国利诉被告人王宏伟侵占(申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0)多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刑监字第13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宏伟不构成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国利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