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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产公司申请申诉审查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5)赔监字第41号 申诉人:深圳市水产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3131号水产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邱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启徇,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5)赔监字第41号

申诉人:深圳市水产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3131号水产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邱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启徇,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深圳市水产公司因申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粤高法委赔字第16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圳市水产公司申诉称:该公司原已通过拍卖取得涉案地产产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行为导致该公司已获得的产权丧失,应当通过评估程序按照该地产现有市场价值予以赔偿,而非仅退回拍卖款、佣金和后续投资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迟延作出赔偿决定的行为违法,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迟延赔偿期间的利息损失。为此,请求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粤高法委赔字第16号国家赔偿决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并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复查查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执行(1999)深中法执字第92号案件,于1999年11月29日作出(1999)深中法执字第92-4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深圳特区对外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工业区T401-18号地块及附着于该幅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以530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深圳市南山罐头厂。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未解除抵押登记,其产权亦一直未移转登记至深圳市南山罐头厂名下。嗣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于2000年4月19日作出(1996)湛中法执字第115-1号民事裁定,查封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于同月20日将该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南山分局。2002年3月29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93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深圳市汇海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02年4月18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拍卖结果分别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南山分局、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各该部门协助执行。2002年5月12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拍卖标的物处张贴搬迁公告。深圳市南山罐头厂于同月21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02年6月27日裁定予以驳回。2002年8月14日,上述不动产被登记至深圳市汇海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

另查明:深圳市南山罐头厂系深圳市水产公司的全资企业。2002年6月7日,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向深圳市水产公司作出深商复[2002]26号《关于同意南山罐头厂关闭的批复》,同意对深圳市南山罐头厂进行关闭处理。同年7月5日,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深企关闭备案[2002]15号《深圳市南山罐头厂关闭备案回执》。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深中法执审字第30-47号民事裁定撤销了(1999)深中法执字第92-4号民事裁定,该院拍卖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深圳市水产公司、深圳市南山罐头厂可以据此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不动产的产权变动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一直未办理移转登记至深圳市南山罐头厂名下,深圳市南山罐头厂实际并未取得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故深圳市水产公司、深圳市南山罐头厂申诉提出应当通过评估程序按照该地产现有市场价值予以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拍卖的(1999)深中法执字第92-4号民事裁定书未见有送达给有关当事人和协助执行部门的送达回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深圳特区对外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时,上述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未被查封或过户给他人,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行为不具有对抗其他人民法院查封、拍卖行为的法律效力。深圳市水产公司、深圳市南山罐头厂申诉提出原已通过拍卖取得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并以此为由申请赔偿不动产产权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因其违法拍卖行为造成深圳市水产公司、深圳市南山罐头厂支付拍卖款、佣金以及进行后续建设投资的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财务单据等证据,认定深圳市水产公司、深圳市南山罐头厂的直接损失为拍卖款530万元、佣金30万元,后续建设支出727.84万元,共计1287.84万元;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计算标准,向深圳市水产公司、深圳市南山罐头厂支付1287.84万元直接损失的利息91.007397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代为扣除深圳市水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309.18万元执行款后,决定向深圳市水产公司、深圳市南山罐头厂实际支付财产损失赔偿金及返还拍卖款共计1069.667397万元,并无不当。

深圳市水产公司申诉还提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迟延作出赔偿决定的行为违法,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迟延赔偿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深圳市水产公司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的行为违法为由要求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综上,深圳市水产公司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水产公司的申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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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