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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2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修贵,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王舍人村393号。 委托代理人:段志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2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修贵,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王舍人村393号。

委托代理人:段志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随田,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磁山镇西万年村189号。

委托代理人:唐立军,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齐二丑,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团城工人村2排1号。

一审被告:莱芜市方下镇耿公清选矿厂。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城区方下镇耿公清村。

法定代表人:齐随田,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修贵因与被申请人齐随田、齐二丑、一审被告莱芜市方下镇耿公清选矿厂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修贵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李修贵在与齐随田签订《股权变更协议》时存在过错属事实认定错误。(二)二审法院认为李修贵在签订《股权变更协议》中存在过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股权转让款利息损失由李修贵承担系适用法律错误。(三)即使李修贵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存在过错,齐随田这一方隐瞒事实真相,过错责任更大,股权转让款利息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李修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关于李修贵在与齐随田签订《股权变更协议》时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李修贵支付款项和参与耿公清选矿厂的管理在前,签订案涉《股权变更协议》在后,李修贵应当知道耿公清选矿厂企业的性质。一、二审法院查明,案涉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11年6月16日,李修贵支付30494232元款项的时间是2010年11月15日至2011年5月25日,在此期间李修贵参与了耿公清选矿厂的管理。李修贵在支付巨额款项和参与管理该企业的过程中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该企业的状况和性质,其再审申请称在签订案涉协议时不知道该企业性质的主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二)二审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股权转让款利息损失由李修贵承担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时,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是出卖人对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条件。本案耿公清选矿厂的开办人耿公清村委会并没有向李修贵主张权利,因此适用上述条款的前提不存在。李修贵再审申请主张二审法院适用上述条款判决其股权转让款利息损失系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成立。(三)关于股权转让款利息损失是否应由《股权变更协议》签订双方承担的问题。1、案涉协议名为《股权变更协议》,实际上该协议系双方合作开发铁矿的合作协议,李修贵按照30%的份额分配企业利润。协议的名称不能否定双方合作开发铁矿的性质。2、李修贵在合作双方正式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后不到三个月要求终止合作协议,其提出终止合作是《股权变更协议》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法律并不禁止个人参与铁矿的合作开发。3、李修贵有权终止双方的合作,但李修贵的撤资会给企业经营带来影响,企业应当进行清算,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4、如果让李修贵随时可终止合同不承担任何损失,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李修贵在企业有利润就合作,否则就可随时终止合作的风险,这对合作的另一方是不公平的。二审法院尽管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上不当,但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妥。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实体处理妥当,李修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之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修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东敏

审判员  方金刚

审判员  曾宏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郑琪儿

书记员  郑琪儿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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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