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234号 委托代理人:邵雪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喆,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云明。 委托代理人:金乃文,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岷,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小弟。 委托代理人:庄云,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管前根因与被申请人陈云明、张小弟股权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管前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东敏 审判员 方金刚 审判员 曾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 书记员 郑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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