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号新吴泾科技园15幢。 法定代表:袁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磊,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鸦岗新场新力工业区自编5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师斌,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志昭。 委托代理人:吴师斌,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罗志昭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皖民三终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书 记 员 包 硕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