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174号 委托代理人:李忠生,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栢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顺兴,女,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新苑村七巷1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润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少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天奥企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上漖村广州奥林匹克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何少珍,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陈二因与被申请人何栢强、罗顺兴、罗润秋、何少珍及广州天奥企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二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周 帆 审判员 黄金龙 审判员 宫邦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