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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与秦志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志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燕儿窝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志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燕儿窝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王魁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新刚,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秦志勇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源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秦志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友祥

审 判 员  刘迎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九月××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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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