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雪成。 委托代理人:史西岗,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远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九疑南路印山花园a7-103号。 法定代表人:黄雪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毛丽娟。 委托代理人:郭祖云,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毛宁辉。 委托代理人:郭祖云,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雪成因与被申请人宁远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毛丽娟、毛宁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雪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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