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一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曼。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宏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然。 委托代理人:郑国强,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孙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娅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曼与被上诉人孙然、被上诉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亚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1)琼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徐曼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徐曼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小顺、李宏文,孙然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国强,伟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然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娅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经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琼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4800元,退还徐曼。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韦 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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