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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曼与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孙然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一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曼。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宏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然。 委托代理人:郑国强,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一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曼。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宏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然

委托代理人:郑国强,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娅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曼与被上诉人孙然、被上诉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亚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1)琼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徐曼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徐曼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小顺、李宏文,孙然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国强,伟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然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娅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经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琼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4800元,退还徐曼。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韦 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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